进口租赁货物通关要点
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货物的贸易形式。海关按照租赁货物的租赁期限分别设置了“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两种监管方式,相信大家可以从这两个监管方式的名称快速判断出各自适用的租赁期限。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进口租赁货物通关环节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并不是所有租赁进口的货物都适用租赁贸易
1)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应为“加工贸易设备”(海关代码0420);
2)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应为“补偿贸易”(海关代码0513)。
二、租赁进口的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海关凭许可证件验放
例如,以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的,申报进口时应当交验“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租赁货物进口时应当向海关申报两份报关单
1)凭担保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报关单,对应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或“租赁不满一年”;
注意事项:
租赁货物进口报关单审结后,应当及时办理凭保放行手续。
2)按照租金金额办理纳税手续的进口报关单,对应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
若为分期支付租金的形式,企业必须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向海关办理租金纳税手续。
(报关单填制要点详见下表)
四、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01 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02 租赁进口货物需复运出境时:
➤ a)“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出口的货物,监管方式按“租赁不满一年”;
➤ b)“租赁贸易”(租赁期为一年或以上)期满复运出口的货物,监管方式按“退运货物”;
03 租赁进口货物需留购、续租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的,除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4 应当留意租赁货物的担保期限,租赁期限较长时要在担保期限逾期前向海关申请担保延期。
来源:智诚兴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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