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245号令》”)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2008年制定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以下简称“《179号令》”),《245号令》的条文大幅减少,从原先的7章54条压缩至6章38条。
为帮助读者了解和适应政策变化,海关汇总梳理了近期在各个咨询渠道收到的10个热点问题,并给予权威解读。
Q:减免税申请人还可委托他人办理减免税业务吗?
A:尽管《245号令》中删除了《179号令》有关委托办理的条款,但根据民事委托的法律法规,减免税申请人仍可委托他人办理减免税业务。受托人办理业务时,需要一并提交有关委托事项的证明文件。
Q: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可自行办理减免税申请吗?
A:减免税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减免税申请,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可先办理注册登记(临时)手续,申请电子口岸IC卡,自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减免税申请。
Q:《245号令》中将减免税审批改成了减免税审核确认,两者有何区别?
A: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因此在《245号令》将“减免税审批”明确为“减免税审核确认”,同时将《179号令》中“减免税备案”和“减免税审批”合并为“减免税审核确认”,即取消了减免税备案环节。
对于需要对减免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项目2目信息的材料,海关一次性完成审核。同时《245号令》实施后,《征免税证明》已经调整为《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其他文档格式也有所变化,海关总署主页已经公告,若有需要可自行查阅。
Q:还允许以无纸化方式申请办理减免税业务吗?
A:2017年12月15日起,海关开始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无纸化方式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
减免税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需要海关提供纸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可将自行打印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交主管海关窗口盖章确认。
Q:已取得的《准予担保证明》《征免税证明》继续有效?
A:2021年3月1日前按照《179号令》规定已经取得的《准予担保证明》《征免税证明》等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注意的是,若申请对之前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征免税证明》等证明变更或延期,则需要按《245号令》的规定重新出具《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和《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Q: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有变化吗?
A:《245号令》调整申请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的规定,根据第十二条,在税款担保届满前,对于非减免税申请人原因需要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主管海关可以主动延长税款担保期限,告知减免税申请人,并通知申报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这个规定与《179号令》中的需由企业提出担保延期申请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别。
Q:减免税货物结转还需要报关吗?
A:《245号令》简化了减免税货物结转的手续,根据第二十七条,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其他单位的,只需向转出/转入方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转入手续,不再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Q:有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的要求有何变化?
A: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的时间由每年的3月31日(含)调整至6月30日(含)。根据“多报合一”改革的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一并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单独提交。
Q:未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有何影响?
A:“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根据《245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对减免税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的,海关可以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同时规定在其完成补报前不得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税款担保、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Q:减免税货物需在主管海关申报进口吗?
A: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时,自行决定并填报“申报海关”,向申报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手续。需调整申报海关的,则需申请变更或撤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确认通知书》。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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