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大食物观,保障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关乎民生大事,进境粮食需要做哪些准备、海关如何监管进口粮食……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粮食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77号令)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
海关总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进境粮食的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准予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录查询路径:海关总署官网机构设置--司局子站--动植物检疫司--动植物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允许进口粮食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查询路径:海关总署官网机构设置--司局子站--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
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粮食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管理规范由海关总署制定。
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查询路径:海关总署官网--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指定存放、加工场所
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
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向海关申请。
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进境油菜籽加工企业需经海关总署专家复核);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各直属海关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粮食,不得进境。
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互联网+海关-- “动植物检疫”版块办理。
入境申报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要求向海关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检疫许可证》(或报检预核销单);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原产地证(由进境粮食原产国出具);
5.品质证书(仅限于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且有进境品质检验要求的产品);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仅限于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
7.熏蒸证书(仅限于经熏蒸处理的);
8.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
9.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
检验检疫
口岸海关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
1.中国政府与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2.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1.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
2.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3.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与证书不符的;
4.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
5.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6.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
来源: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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