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2022年10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三部委发布联合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对电子烟类商品税目和征税对象、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税价格、进出口政策等进行明确。
一、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
针对电子烟类商品,增设电子烟子目。
1.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2.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
3.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具体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如下:
二、电子烟类商品适用税率
1.电子烟类商品消费税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
2.电子烟类商品关税税率
(1)2404.1200项下商品
该税号项下商品,最惠国关税税率为6.5%,普通关税税率为35%,协定关税税率按照现行各协定关税税率执行。
(2)8543.4000项下商品
该税号项下商品,最惠国关税税率为0%,普通关税税率为35%,协定关税税率按照现行各协定关税税率执行。
三、电子烟类商品监管证件要求
1.2404.1200项下商品。
该税则号列项下商品,在进出口环节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7”)。
2. 8543.4000项下商品。
该税则号列项下商品,目前无监管证件要求。
四、电子烟类商品进出口政策
1.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3.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邮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4.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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