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国际全球化发展,国内制造业的研发、设计水平不断提高,低端的加工制造开始向国外转移,“出境加工”应运而生,目前已成为企业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方式。其特点是订单销售“两头在内”,生产环节“中间在外”,海关只对增值部分征税。
为了支持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海关出台了《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以及《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对于出境加工,你的疑问,我来解答!
Q1:什么是出境加工?
A: “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注意:对保税货物复出口和运往境外检测、维修货物的监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Q2:哪些企业可以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A:根据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及配套出台的《海关普惠管理措施清单》,除失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可享受海关普惠管理措施,向海关申请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但是企业申请出境加工的货物不能为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不能为国家应征出口关税的货物。简言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
2.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
3.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Q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A:1.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Q4:其他注意事项?
A: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单耗管理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
Q5:如何申请设立出境加工账册,需提交什么材料?
A: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变更、核销等各项手续。
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并在“单一窗口”→“加工贸易”→“出境加工”模块提交下列电子单证:
1.出境加工合同。
2.生产工艺说明。
3.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
4.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应如实申报进出口口岸、商品名称、商品编号、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使用境外料件的,还应如实申报使用境外料件的数量、金额。账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账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Q6:出境加工进出口货物申报如何申报?
A:1. 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内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2. 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外加工完毕后复进口,企业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商品编号栏目按实际报验状态填报,每一项复进口货物分列两个商品项填报,其中一项申报所含原出口货物价值,商品数量填写复进口货物实际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另一项申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商品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Q7:完税价格的确定?
A:出境加工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有关规定,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Q8:退运货物如何处理?
A:出境加工货物因品质或规格等原因需退运的,企业应按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有关规定,在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出境加工货物超过退运期限或账册核销周期再复运进境的,企业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Q9:出境加工账册如何核销?
A:1.出境加工账册采取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出境加工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核报出境加工账册。
2.出境加工货物因故无法按期复运进境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说明情况,海关据此核扣复运进境商品数量。
3.对逾期不向海关核报的出境加工账册,海关可通过电子公告牌等方式联系企业进行催核。催核后仍不核报的,海关可直接对账册进行核销。
4.对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应作出说明并按具体情况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予以核销;需要删改报关单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办理。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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